关于信监官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关于信监官
版权声明
来源: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信监官网  时间:2019-10-29 发布人:admin

广告--02.jpg


版权声明

本网上刊载的署名为“信监督教育培训考试网(信监官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声音、录像、图表、标志、标识、广告、商标、商号、域名、软件、程序、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所有信息,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适用之国际公约中有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或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为信监官网专属所有或持有。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保障著作人权益,规范及时地向信监督教育培训考试网(信监官网)所使用的有著作权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稿酬。对于使用时未及时核实的权利人,可以向信监督教育培训考试网(信监官网)提交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也可以直接与信监督教育培训考试网(信监官网)联系要求作删除处理。

信监官网温馨提示您:在使用信监督教育培训考试网(信监官网)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透彻理解本声明。您可以选择不使用信监督教育培训考试网(信监官网),但如果您使用信监督教育培训考试网(信监官网),您的使用行为将被视为对本声明全部内容的认可。


豁免条款
除注明之服务条款外,对用户使用本网时发生的下列有关事项依法不负任何责任:
通过本网进行的任何属于用户的活动及其结果;

通过本网发布的用户言论和资讯内容;

非本网可控制之原因而出现的任何意外、疏忽、资料的丢失或毁坏等;

用户上载或使用有关作品而导致的侵权责任及其损失;

用户系统感染电脑病毒;

与本网链接的任何网站之资讯、产品及服务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因登入信息不准确、不合法或不真实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

因用户任何非法行为导致的所有不良后果;

“黑客”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及其后果;

其他依法应予免责的情况。

用户权利
随时随地更改用户注册资料的权利;

发布信息编辑与停止的权利;

用户资料注销权利;

了解本网用户政策及相关服务条款的权利;


网络安全声明
本网公布本法律声明旨在推行公开、知情和同意的原则,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上的信任和信心。由于本网旨在向注册用户展示保守信息秘密和提供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的承诺,因此,本网站希望通过披露本网上安全政策和保护个人信息与稳私权政策的方式遵从互联网行业通行国际惯例,并接受会员和公众的监督。

信监督教育培训考试网(信监官网)欢迎并奖励任何人对本网技术安全性通过合适的程序提出的合理建议,反对任何人以任何非法、不当或不道德的方法侵入他人网络的黑客行为。

本网注册用户应该保护好自己的用户名及密码,对因个人原因造成个人资料、本网资料的损失,由用户负责。


适用法律
如发现纠纷,本网将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有效法律法规解决。

本网用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首页  |  CSEE简介  |  关于信监官  |  版权声明  |  法律声明  |  信监官之家  | 招聘信息  | 帮助中心  |  信监官发展  |  产教融合  | 联系我们  |  工作人员查询

主办: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 | 信监官网    联办:信监官教育集团    政策与法律顾问:律信法律咨询事务所    AAA级信用法治人才教育机构    AAA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运营: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信用监督邮箱:cnxinjianguan#163.com(将#替换为@)

地址:国务院国资委商业机关服务中心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院    网址:http://www.xinjianguan.com

CopyRight © 2019-2023 信监官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20021336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1527号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