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分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这种分类有一定依据和道理,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信用关系是比较复杂的,比如说政府采购,既属于政府的工作范围,又属于商务活动范畴,很难确定将其归到某一领域。从研究和实践角度,我们不去对社会信用体系具体分类,而是从推动信用工作的角度分为三个领域,即信用监管、信用服务业和信用治理。所谓信用监管,指的就是政府或者法定授权单位“用信”,而信用服务业是指社会机构,尤其是商业机构“用信”,而信用治理则是多元主体共建的概念,既有党委、政府,也有社会商业机构,社区居民等。
信用监管的起源其实比较早,总书记2003年在浙江任职的时候就提出来了,深圳2013年纳入地方立法,但是学术和实务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在存在不同的表述和阐述,有些提法或者表述主要来源于部委领导的一些讲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35号文发布以后,信用监管进入到快速发展期,各个领域各行业的实践和研究都多了起来,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争议和问题也一直不断。我们梳理了下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信用监管是与大数据监管等并列的新兴的监管工具还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形成的新型监管机制;二是信用监管是基于信用信息的监管,还是基于信用理念的监管;三是信用监管的着眼点是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之间“信任”关系的调整还是对监管主体监管资源的高效配置;四是公共信用体系与信用监管体系的关系如何定位,信用监管核心支撑是公共信用体系还是监管信用体系;五是信用监管的发展方向是综合性、一体化监管还是行业性、分布式的监管。这五方面问题,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信用服务业属于既传统又现代的服务业态。说传统主要是体现在信用风险一直存在与各个时代的商业、金融活动当中,产生了最早的信用服务业业态,比如商业调查、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等;说现代是因为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兴起后,信用服务业呈现出新变化,比如大数据征信、”光谱式”信用评级等新理念新手段的出现。目前,信用服务业一般被列为专业服务业,与会计、律师、检验检测等并列,这其实并不能充分的反映这个行业。从发展情况来看,信用服务业存在三个关键性问题:一是对信用服务业没有统一的共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可能就是只有征信、信用评级等。国际信用服务产品分类及编码标准将所有以信用风险识别、预防、管理、转移终止、信用公示、信用权益、信用资产为核心的相关业态都称为信用服务业。二是信用金融化认识较重。很多人都把信用服务业当成金融服务业的一个部分,认为信用风险主要是金融领域的信用风险。事实上,商业和社会活动中的信用风险管理广泛存在。不能简单以“应用场景”的频率高低来定义行业。三是信用服务业的基础设施依然十分薄弱。金融领域的基础设施是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但是没有非金融领域共享和利用的机制。公共领域的基础设施是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统,但是公共信用信息总的质量有待提升。商务领域的基础设施被大型互联网机构控制着,几乎垄断了各自信息的应用。其他领域的信用信息则呈现碎片化且缺乏共享利用机制。信息是信用的基础,信用信息资源更是信用服务业的核心。上游资源市场的缺陷,严重制约了信用服务业的发展。信用治理是具有争议且误解颇深的领域,但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所在。信用治理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因为违法成本较低而开展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二是泛化了信用信息的概念,将某些表面上与信用无关的信息纳入到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三是将信用治理看成是与法治、德治相并列为第三种治理体系。这些争议的根源其实是对法治理解的不同。有人认为所有的信用信息、惩戒事项,哪怕信用工作本身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有具体的条文。事实上,法治是社会运行的基础,属于“守底线”的社会规则,但并非社会规则的全部,还有包括价值观、道德规范、乡规民约、社会习俗、信用承诺在内的其他社会规则,只要不与“法治”底线相冲突,均是调解社会关系的有益规则。这也就是信用治理存在的价值空间。法治建设不是“条文”建设。当然,信用治理不仅是规则问题,还有其必然的“信用逻辑”,从实践来看,所谓信用治理,不是法律框架以外的独立管理,也不是简单的道德启迪与引导,它至少包括两个层面:一是面向信用问题。比如解决因信用问题而产生的各种社会经济矛盾,其中涉及法律法规、乡规民约、信用承诺等多个层面;二是利用信用规则。比如充分利用信用规则对社会信用失范现象的修复、纠正和调整。前者举个例子,比如家庭情感纠纷问题,如果有伤害或者命案就涉及刑事责任,如果涉及经济财产就涉及民事责任,还可能就是个简单家庭内部矛盾,从信用治理的角度,如果矛盾是信用或者信任相关问题造成的,那么就通过解决信用问题来加以治理。后者不是针对个案,而是在特定时期,由于信用缺失或者失信问题比较严重,党委、政府、社会机构、居民等多方共同参与,综合运用信用规则从“自治”、“法治”、“德治”等各种方式对失范现象的修复、纠正和调整,集中体现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中央政法委陈一新提出:将道德内容纳入各种规则,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也充分体现了这点。上述是我们对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些思考,也是推动信用工作一些思路。不同的领域对信用的理解是不同的。总的来说,信用监管必须在依法监管框架以内,信用服务业则需遵循市场机制,平衡“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信用治理则在“法治”基础之上,利用信用规则,解决信用问题。